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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宗教事务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

 

据《人民政协报》报道 20041130日,国务院颁布了《宗教事务条例》并于200531日施行,这是一部综合性的行政法规,标志着我国在宗教方面法制建设的重大进展。它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、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为目的,明确了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范围,规范了宗教团体、宗教活动场所、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,将宗教事务管理纳入到法制化轨道。

日前,《宗教事务条例》实施五周年座谈会在北京召开,中国佛教协会会长传印、中国道教协会会长任法融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会长陈广元、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刘柏年、中国基督教协会会长高峰分别回顾了《条例》实施五年来对我国宗教事业健康发展起到的积极作用。

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刘柏年:加强教会自身建设使之走上规范化、民主化轨道,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刘柏年介绍说,《条例》颁布五年以来,中国天主教的全国及地方爱国组织积极举办学习《条例》的培训班、读书班、学习班,并结合牧灵福传实际工作,把《条例》精神落到实处,落实到教会各项生活中。通过学习,广大神长教友充分认识到,《条例》的实施为抵制境外势力的渗透、加强教会自身建设、开展教务活动、出版圣书、开办神学院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和举办慈善事业等,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支持。

五年来,中国天主教“一会一团”在学习和领会宗教事务条例的基础上,先后制定了民主办教的三个制度,即《爱国会工作条例》、《教区管理制度》、《中国天主教爱国会、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联席会议制度》,还出台了《中国天主教神职人员认定办法》。

刘柏年在发言中将其总结为:“这使天主教工作走上了规范化、民主化轨道,有效推进了民主办教进程与和谐堂区建设,保障了教会的健康发展。”(摘自网络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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