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女守则(草稿)
“我原是自由的,不属于任何人,但我却使自己成了众人的奴仆。”(格前九 19)
“修女忠于她们起源的卑微,甘心度福音的神贫和朴素的生活,知道真正的爱德当在谦虚上扎根(路十七 10)”
我们北京若瑟修女会,诞生于1872年是教区性修会,其宗旨是服务教区,服务社会。
第一章总纲
第一条;北京教区若瑟修女会的修女应具有,爱主爱人、爱国爱教、遵规守法、明礼诚信、信守三愿、热情服务、无私奉献的高尚品德与个人素质。
第二条;修女是修会团体的一个成员,是这个团体组成的不可缺少的一分子。热爱团体、服从团体、不断为团体的纯洁、圣善、革新、开拓、发展付出修女自身的一切。
第三条;修女每日当想“我为修会做了什麽?”不要想“修会为我做了什麽?”。
第二章 修女与“三愿”
“上主你拣选了我,我让我自己受了蒙召,你确实比我强,你战胜了我。”(耶二十七 7)
第四条;修女誓发三愿(贞洁、神贫、服从)是做修女的唯一标志,通过三愿我们走进天主的内室,做他的净配,犹如未染原罪的原祖父母在地堂时的境界一样。
第五条;贞洁圣愿,“我要永远聘娶你,以正义、公平、慈爱、怜悯、聘娶你,以忠信聘娶你,使你认识我是上主。”(欧二21--22)贞洁圣愿,是自由而甘心地,为了赢得天国,选择度独身生活,以及肩负完全节制的义务。忠于基督而度贞洁的生活,必须用祈祷和领圣事汲取圣宠,圣事生活是圣宠的不竭泉源,领主的圣体圣血,灵魂吸收营养稳得永生。属于基督又烙上贞洁圣愿的印鉴,使人带着必须贞洁的新名号。
修女若违犯贞洁圣愿,情节严重,一经证实立即劝退。情节较轻又有悔改决心的,免职留会查看一年。
第六条;修女的神贫,藉着神贫圣愿修女表现出自己承认天主是她们的唯一而至高的福利,她们期望他从他的仁慈手中获得天国的财富,愿与基督相似就要做贫穷人,修女要廉洁自律,耶稣从生于马槽到钉在十字架上,一直是贫穷的。
第七条;修女宣发神贫圣愿,除非有合法长上的准许,不得使用或处理财务,不能向人借贷或私自订立契约合同等。
第八条;发愿修女把自己的财产(包括动产、不动产)以及财产所生之利息,仅保留所有权,不得自由管理及使用。发永愿前应妥立依国法生效的遗嘱。
第九条;团体神贫要求团体生活制度应是简单朴素的,合乎献身于天主的人的身份。每位修女应爱护公用的财务,珍惜物件,不得浪费公用物品不能视为己有。
第十条;个人神贫是自我空虚,全部倒空,淡泊名利,从精神到物质全部属于天主,属于修会,属于他人。
第十一条;修女若有违犯神贫愿者,情节轻者,又有悔改决心的劝其退赔,调职或留院观察(暂定为三个月---一年),情节严重者立即开除(情节轻重经全体咨议会成员研究并报请教区审定)。
第十二条;修女的服从:服从原是扎根于信德,有信德的人,内心被圣神开导,在一切事变或人物中都能发现天主的旨意。(宗十六6--7)天主往往通过圣言、教会、会规、社会公德和合法的长上,在日常生活中把他的圣意显示给我们。
第十三条;接受职任的调遣,能彰显出履行服从圣愿的积极行动,这须赖信德才能付诸实行。修女有责任使自己与天主的圣意一致。在重大问题上
按圣愿的约束执行。高级长上应慎重地因主之名要求修女服从。
第十四条;由于服从有相互呼应的关系即长上与属下共同服从天主的旨意,故每位修女有承担个人行为的责任,长上和修女们在服从的行动上,抱着明确的意识彼此负责,并共同向天主负责。
第十五条;长上要接纳修女们的有关修会生活的各种合理建议,修女们应承认长上的职权,与长上精诚合作,如遇困难时可求助于高级长上。
第十六条;修女们接受生活上各种不同的变迁,就好象见到生活的天主(路二十四31)修女抗命违纪者,在小事情上经与长上谈心并悔改有实际从命的行动只做一次记录,若无悔改表现并继续抗命者在小事情上给以记过处分记过三次以上(含三次)劝退。情节严重并造成极坏影响者,则直接劝退或开除。
第三章 修女在社会中的位置
第十七条;修女首先是一个在一定时空中的人,是在自己祖国的社会制度下生活的公民。因此爱国守法是做公民也是做修女的起码原则。
第十八条;修女是具有虔诚信仰,忠于盟约的人,因此热爱修会,遵守会规是一名合格修女必须做到的。
第十九条;修女要以自身的光和热,融入于社会人群之中,成为社会人群中的一份子,因此热爱社会,遵守社会公德,服务人群是修女应该做到的。修女是完全献身于天主和全人类的人,因此凡有利于国家兴旺、民族团结、社会发展和人民福址的事,都可以做,而且要全身心的投入,无私的奉献。
第二十条;修女若违犯国法,按国法处置,视情节给以记过、劝退或开除,违犯社会公德轻者教育、记过严重的并造成极坏影响的劝退或开除。
第四章 修女的灵修
“天主是忠信而真实的”(格前一9)他的爱是永恒不变的,可是因为人性的软弱,我们必须定出一些时辰来与天主亲密交谈。
第二十一条;每位修女应谨守会规和热心神业,在心灵上意识到自己是团体内的一员,树立团结友爱的会风,勉励接纳不喜欢的人、地和事物。
第二十二条;分配在不同单位工作的修女,回修院后应努力与其他修女共同做神业功课。若因故耽误神业,应自行补做。
第二十三条;本会修女每日应诵念日课,不经长上宽免不得缺此本分。长期缺本分的修女,不适于过修女生活,长上有责任劝勉、警告。
第二十四条;静默是神修功课之空气,是修道人的基本功,对团体生活极为重要。修女要守好静默并积极参与月避静,年终或年初避静。
第二十五条;早上参与弥撒,与礼弥撒时必须穿会衣,无故不穿,经提醒、谈话、记过(三次以上含三次)仍拒绝穿的,可视为不喜欢修会生活。经全体咨议会成员商讨后报请主教,劝其退会。
第二十六条;修女若在以上各项灵修神功中长期缺本分,或毫无兴趣又不克服,任其懒散,可视为无圣召,不适于过修会团体生活。经三次个别谈心劝喻仍无效者,长上应劝其退会另谋生路。
第五章 修女与服务
第二十七条;本会的宗旨,每位修女均应服务于教区、社会,并应具有工作和生存的能力,能为修会创收,而不是靠修会抚养。
第二十八条;凡发愿修女,教区和修会根据其特长、才华、能力及教会、修会的需要,给以一次性专业培育。被培育的修女有责任,有义务全身心的投入到修会、教区和社会中工作。并为修会的发展、独立、自养做出贡献。
第二十九条;在各单位和小团体服务的修女,要爱岗敬业服从领导,努力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,在所从事的事业中勤俭自强,开拓进取,创业创收。
第三十条;在会院工作的长上和修女应做好修会家庭的服务,为在外工作或脱产学习的修女创造温馨的家庭氛围,带领好修女们的灵修并促进团体共融。
第三十一条;在外学习的修女,应在自己的课余时间,接受修会安排的工作,并主动寻找服务的机会。切勿浪费时间,自由逍遥,坐等受役。
第三十二条;凡修女所在单位对其工作评价不好的或指出违纪要求退回修会的,经了解属实,给以记过处分,视情节轻重、认错表现,处以调动工作或留会查看(半年—一年)。
第六章 修女的身份和仪表
第三十三条;修女应是一个信德坚强和绝对依持天主的模范。(若二5)一个完全翕合天主圣意的模范。(路一38)一个完全参与救赎人类的模范。(若十九25)一个对人服务又诚恳又周到的模范。(若二3)
第三十四条;修女应以响应他人的需要为职志,并在每个人身上看到耶稣基督,修女要以身作则在人前成为基督临在的见证,努力成为他人的楷模。
第三十五条;做修会长上的应在圣神内,超性的信德上,坚定不移。她的任务要求她有一个按照天主圣意的鉴别力,同时亦须有满盈的爱德,使大家都能从她身上发现天主爱人的一面。同时也要体现民主办教,民主管理修会,使修会、总院、分会、小团体、初学院及议会中所有长上都来关注修会的成长,并能做出有效的合作。
第三十六条;长上和修女之间要经常沟通交谈,订立每月谈心制度。长上或委派一名永愿修女,每月与每位修女谈心。
第三十七条;修女要相称自己的身份在人前注意仪表会衣、会服要穿着整齐,修女们要喜爱修会的服装,勿追求潮流时尚,与俗人无异。
第三十八条;修女坐、卧、立、行要端庄,待人和蔼,话语轻柔勿娇,处世真诚,微笑服务。
第七章 修女的福传责任
第三十九条;修女蒙召就是为基督的美善做见证,耶稣来到人间是为了把天国的福音带给世人,因此作为他的净配当以我们的净、美、善、圣,来见证基督的临在。
第四十条;修女无论在单位、学校、诊所、社会任何地方,当勇敢的承认自己是修女,并以做修女为光荣。
第四十一条;修女做福传工作不仅仅是协助堂区办要理班、辅导班等,更重要的是当以身作则在众人前立善表。在工作岗位上,善尽职守、完成任务、做出成绩,光荣在天大父。
第四十二条;修女要通过圣事服务,为病人送圣体、伴随临终者、走访家庭、圣事咨询、访贫问苦、为弱势群体服务并关怀被社会遗忘的角落中的人群。
第四十三条;修女们在福传工作中应视服务人群就是服侍天主。天主的儿女基督的净配要在响应主召唤的行程上,与天主的圣意合作,彼此互助,休戚相关。
第八章 修女的团体生活
“你们从他蒙受了召叫,接受了他的命令,---那爱天主的也该爱自己的姐妹”(若四21)
第四十四条;弟兄姐妹般的友爱生活是;一方面保留我之为我,一方面对所有的人开放。在爱德中的人际交流需要彼此了解,对别人关怀,应该慷慨无私,对每个人不分职位,不分能力,都一样看待。(格前十33)
第四十五条;修女应参与团体生活,修女在爱中共融也藉着 下列特别的时刻得以加深。
1, 共同祈祷及各种灵修活动,能把修女的心神结合起来修会以团体的声音赞美天主。
2, 共同进餐,同餐共桌,有益于姐妹的交谈。
3, 共同散心,姐妹们可以自由自在的接触,增加彼此的欢乐。
4, 偶发的工作,某些偶然的工作,可使修女们在这些事上合作,突显团体的共融。
5, 相互交谈,诚恳的交谈,可以加深彼此的认识,同时在福音的光照下启发他们和他们的宗徒生活。
6, 团体居住,修女居住在会院内,未得长上准许,修女不得离开会院。因病住院、休养、在外学习的修女,应主动与修会保持联系,报告他们的健康和学习情况。
7, 传播工具的使用,在使用传播工具和观看媒体播放时,修女要掌握时间和有选择,切勿陷入其中留恋忘反。
第九章 修女与培育
第四十六条;做修女是以奉献服务为宗旨,教区和修会可视每位修女的才华、能力、身心健康的状况,给以一次性的培育,接受培育的修女应重视学习的机会,努力学习争取优异的成绩,为日后服务工作积蓄知识和经验。
第四十七条;每位发愿的修女都应有一份工作,在工作中尽职尽责,爱岗敬业,体现无私奉献的精神,并为修会的创收、自养做出奉献。
第四十八条;每位发永愿的修女,在其工作岗位上(包括在修会做长上的工作)每五年给予一次再培育的机会(半年—一年)直到修女80岁以后可以不再接受培育。
第四十九条;培育的方向,应视教区、修会、社会的需要,并考察该修女的接受能力,由教区、修会协商而定。修女本人不得自行安排学习或进修。
第五十条;违犯本会培育规定者,长上要与其谈话、沟通思想,根据具体情况经全体咨议会成员研讨确定,其动机不纯,而本人又坚持己见,经长上劝勉无效,免其接受培育的权利,拒不服从者,视为违反三愿,对其劝退。
第十章 修女与团体
在整部福音中基督显得最感焦虑的,便是实现天父的旨意。他在一生的个别境遇中所接触到的人事上,都追寻天父的旨意,绝不逃避。即使他用权威讲话,那是因为他的一生言行是一致的。“父啊!不要按我的意愿,唯按你的意愿承行吧!”(谷十四36)
第五十一条;每一位修女有权利、有责任,爱护、关怀团体生活,从细微琐事到修会重大事宜。修女们在被爱德所激发的团体内的服从,是她们团结的锁链,是教会合一的标志。
第五十二条;修女们被基督的爱所催迫(格后五14),要努力成为一切人的一切(格前九22)。在团体中、教会内、社会上寻找自己的位置,善尽其职,发光发热,为中国教会融入于祖国十几亿人民中,为建设“五型”教会(圣事型、道德型、文化型、服务型、民间交往型),而奉献终身。
第十一章 修女与疾病、死亡
因诸圣相通功,修女死后仍然和我们在一起,故当为她祈祷早升天国,也求她在天相助。修女临终时当表现出儿女的最高服从行为。基督是我们的生命、道路,死亡便是利益,因为死亡将使我们到达永远与基督同在的愿望。(斐一21-23)
第五十三条;患病的修女要欣然接受病苦,翕合主旨,当以与主同苦为乐。服侍病人的姐妹要以爱主爱人之心,遵医嘱照顾好病人。
第五十四条;患病修女根据病情、医嘱,接受门诊或住院治疗,在神贫愿下,不住高级病房。
第五十五条;修女病危临终前,一方面当积极抢救治疗,另一方面,应在其神志清醒时,安排妥领圣事。在旁护理的修女当嘱其依靠天主,接受死亡,准备面见天主。
第五十六条;修女死亡后,其骨灰安放在骨灰堂。每年至少为其扫墓一次。
第五十七条;要为亡者修女印发通功单,举行新亡者大礼弥撒一台,诵念亡者日课三天。每年炼灵月,为会中已亡修女奉献追思弥撒一台。
第十二章 修女退会、还俗、重返修会
修女长期懈怠松散,内心的警觉衰颓时,圣召的呼唤渐远,圣召的含义渐漠糊,此时容易使人考虑脱离修会。
第五十八条;本修会为教区性的修会,修会的最高长上是教区主教(典688)。故修女因某种原因主动要求退会或还俗,经修会全体咨议会成员同意、决定后,报请主教批准始为有效。
第五十九条; 因重大原因批准永愿、暂愿修女在会外生活,需有教区主教的恩准状,定为三年。如需延长则有教区主教颁给。(典686)
第十三章 违纪惩罚的依据
修女若违背了自己许给天主的圣愿,经教育而不悔改。她在团体中犹如一棵葡萄树上的一条枯干的枝子,不再生叶、开花、结果,只能被砍掉(若十五6)。又如一个人的手或脚患了坏死的病症,若不切除将颇及人的生命(玛十八8)。故此对违命、违法的修女给以不同的惩处。
第六十条;以上各条款中,凡对修女做记过、留院查看等处分时,需经过长上和全体咨议会成员讨论并获半数以上人的同意,方可执行,并报教区备案,存入档案。
第六十一条;以上各条款中对严重违规、违纪者,做出劝退、开除前,要经过长上和全体咨议会成员研讨并获半数以上人的同意,报请教区主教批准后方可执行(典688),并存入档案备查。
第六十二条;依法开除一经成立,圣愿及一切发愿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皆自动停止(典701)。